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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1999]14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4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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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有关对临时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政策规定,对因公路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耕地时间超过一年,或占用时间虽不超过一年但无法恢复耕种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率按公路建设用地的税额征收标准执行。对占用时间不超过一年且能恢复耕种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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