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地税函[1997]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1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1996]6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房产开发企业在合同期内委托包销商承销房屋,其取得的售房款,均应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对其支付给包销商的手续费,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