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辽地税流[1997]25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7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精神,营业税条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无论是内资历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均应在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同时,代扣代缴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