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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版社建立图书发行机构的暂行规定[失效]

【时 效 性】 发字[1995]58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近年来,随着图书发行体制改革的深入,一些出版社建立了书刊发行机构,从事批发、零售活动,为了加强管理,保证出版社自办发行工作健康开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出版社承担总发行业务的机构,只能从事本版图书的发行业务,不得承担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也不得以任何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立即改变。

    二、鼓励和提倡出版社联合建立门市部发行本版图书,突出专业特色,加强零售和邮购工作。

    三、出版社建立的集体所有制的发行单位,不得承办图书总发行业务,不得无偿占用国有资产,工作人员不得与本社人员混岗,业务活动也不得与本社其他活动混合进行。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五、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实行。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相低触的,以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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