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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密钥加载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发改价格[2012]20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7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保留居民身份证读写机具密钥加载费的函》(公治[2011]7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部居民身份证密钥管理中心密钥加载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部居民身份证密钥管理中心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为企业研发与制作居民身份证读写机具提供密钥加载及相关技术服务,可向企业收取密钥加载费,收费标准为每个安全控制模块45元。

二、你部居民身份证密钥管理中心实施上述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你部居民身份证密钥管理中心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的收费收入和支出情况、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报我委(价格司)。

四、上述规定自201281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安部居民身份证密钥管理中心密钥加载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10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711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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