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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国税[2000]0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末尚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其抵扣时间、抵扣方法仍按市局京国税[1995]088号通知规定执行。

    二、为保证我市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局应对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一次认真核查,并于2000年3月15日前将《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情况表》(样式附后)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三、各局应继续按照市局京国税[1999]144号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统计上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情况。

    附件: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情况表(略)

    2000年2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2000年1月5日    国税发[20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政策延期两年的决定,现就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年底尚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以在2001年年底前分期抵扣,具体抵扣进度按有关规定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对应抵扣数额要严格审查。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核管理工作。在2000年一季度内,要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严格核实基数。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的规定,按季度及时准确地统计上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进度情况。

    四、总局将组织力量,分期分批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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