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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被没收的计划外烟厂产品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国烟专函字[1994]第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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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河北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冀烟专〔1993〕字第8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计划外烟厂生产的卷烟,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二、如烟丝能加以利用,可由就近的计划内烟厂进行再加工。

    三、计划外烟厂生产的卷烟,既无注册商标,也未经质量检测,又无利用价值,应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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