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深地税发[2005]227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52号)转发给你们,对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深圳市的财产涉及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由该公司的受托代理人向财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