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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如何理解的批复

【时 效 性】 公交管[1997]20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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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是否包含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请示》(闽交警法[1997]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的伤残评定,关系到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受伤一方当事人,也包括未受伤的其他各方当事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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