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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工作总结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所字[1997]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工作总结的通知》国税发[1997]30号(以下简称“两金”)转发给你们,各地接到通知后,对原清欠“两金”数额较大的,虽已上报,但末批复的,需重新上报审核。

    此项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写好工作总结,对本地区“两金”征集和清欠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专门从事“两金”征集工作的人员,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各地工作总结必须按规定于1997年5月20日前报区国税局,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工作总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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