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所字[1997]3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工作总结的通知》国税发[1997]30号(以下简称“两金”)转发给你们,各地接到通知后,对原清欠“两金”数额较大的,虽已上报,但末批复的,需重新上报审核。
此项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写好工作总结,对本地区“两金”征集和清欠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专门从事“两金”征集工作的人员,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各地工作总结必须按规定于1997年5月20日前报区国税局,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工作总结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