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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地税一[2000]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函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修订<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复函》[财综字(1999)129号]的精神,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已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费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应依法纳税。为此,通知如下:本市各产品质量认证单位收取的产品质量认证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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