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1999]6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执法错案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配套办法之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执法错案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税务执法监督,依法处理税务执法错案,严格依法行政,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税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执法错案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了侵害纳税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税务执法错案包括;
一、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确定的违法行政行为;
二、审计机关按审计程序确定的违法行政行为;
三、税务行政复议确定的错案;
四、税务行政诉讼判决的错案;
五、依法定程序确定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四条 错案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自负、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错案责任追究依据有关法律、政纪、人事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并根据事实、情节,依法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扣发奖金;
四、取消评选先进集体或个人的资格;
五、追偿国家赔偿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六、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七、行政处分;
八、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对错案责任的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造成错案的原因、情节、后果等,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二、由县以上地税局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认定。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原因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予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错案的;
二、错案造成的影响或损失轻微的;
三、错案非主要责任人且责任轻微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责任。
一、以权谋私、徇私枉法、造成错案的;
二、明知故犯,多次实施同类执法错误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指示造成错案的;
四、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第十条 经领导批准、同意,实施的税务执法错案,追究该领导的责任。经集体研究决定实施,造成的税务执法错案,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追究其他有关领导的责任。
因执法人员提供失实或虚假情况,致使领导批准或同意造成错案的,不仅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还要追究该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自行决定实施的税务执法错案,追究该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造成错案的责任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在错案责任的认定和追究过程中,有关领导和部门应认真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如实记录、存入案卷。
第十三条 被追究错案责任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于接到处理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向有关部门提出复核或申诉。
第十四条 各市、地、县地税机关对发生的执法错案的处理结果应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涉及对省局管理的干部行政处分应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