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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6号(关于明确进口环节滞报金补征起点问题)
【时 效 性】
总署公告〔2010〕2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海关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有关规定,滞报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因完税价格调整等原因需补征滞报金的,滞报金金额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完税价格重新计算,补征金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 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28401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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