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地税发[1999]4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及其配套文件,现就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单位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有偿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服务。
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必须严格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重价费发[1996]152号《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收取工本费,即税务登记证(包括正、副本)每套50元;本着自愿的原则,配发的铝合金框每个售价不超过25元。
三、发放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必须是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设计、统一制作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包括正、副本),不得用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替代。
四、各单位对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要严格实施收支两条 线制度,对所有支出必须按其规定的支出范围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