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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赴外培训研修人员进境行李物品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政部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派出赴国(境)外培训期连续满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培训研修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比照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免税的规定执行。
1998年3月3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28401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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