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O 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