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国税发[1999]8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防止骗取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和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自治区国税局制定了《部分资源综合利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