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地税一[2000]2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更正通知,对《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四条“……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更正为“……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