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财建〔2010〕6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5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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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组组织的监督检查结果,针对部分地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部分项目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为坚定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扩大内需工作的领导
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是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事关“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对克服当前经济困难和保持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财政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中央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强化责任意识,坚决克服“重项目资金争取、轻项目资金管理”的错误认识,建立健全中央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层层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加强中央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保障建设资金及时到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确保中央投资项目发挥应有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加强资金和财务管理,充分发挥中央投资效益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部门的沟通和衔接,做好项目投资落实和资金管理工作;要按照投资预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项目建设进度、供货合同等,加强对资金申请、拨付的审核把关。市县财政部门自收到省财政厅项目支出预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支出预算到项目建设单位,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项目)中央投资预算到位金额;严格按照“四按”拨款原则,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施工合同约定的条件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已提前拨付资金的,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严格管理,凡项目尚未启动的,要将已拨付的资金及时收回,防止资金被挪用;对已开工的项目,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已拨付资金按要求使用,严禁挪用项目建设资金。要从严控制验工计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环节,保证中央资金规范使用,切实提高扩大内需中央投资效益。
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履行财政职责,督促和指导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对基建财务管理基础相对薄弱的项目单位,市县财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派会计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来督促和协助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保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尽快启动、落实和顺利实施,做到中央资金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安排使用新增中央投资资金,及时用于建筑安装和设备材料购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提高资金使用效能。项目单位须规范中央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对中央新增投资资金必须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的具体账务处理方式:
(一)对实行基建财务和企业财务不并轨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核算,按规定的标准开支。
(二)对实行基建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严格执行企业财务制度,项目在“在建工程”科目中进行核算。
(三)对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企业财务制度,项目在“在建工程”科目中进行核算。
三、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形成资金合力
各地要积极向地方政府建议尽力落实配套资金,凡是在申报项目和申请扩大内需中央投资时出具了配套资金承诺文件的,必须按工程进度足额落实好配套资金。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筹措配套资金,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落实配套资金,形成资金合力,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中央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主要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各地严把资金投向、资金来源、程序控制、制度保障、责任落实等关口,建立协调机制,推进科学决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有效使用。
四、提高报表报送质量,积极做好信息反馈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克服困难,认真做好有关资金拨付、配套安排、项目进展等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好扩大内需月报表填报工作,加强对报表数据的审核,确保上报数据准确、完整。
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