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公复字[1996]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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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铁道部公安局:
你局《关于铁路公安机关办理强制戒毒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按照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四条规定,强制戒毒所的设置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戒毒的实际需要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是,考虑到少数地区铁路职工吸食、注射毒品人数较多,危害严重,地方设立的强制戒毒所收治能力有限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可以在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利于促进强制戒毒工作的前提下,在铁路职工较为集中、吸毒人数较多的地区,铁路公安机关可与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协商一致,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铁路系统建立强制戒毒所,并严格按《强制戒毒办法》规定开展强制戒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