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