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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甘地税[1999]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甘肃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65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7月8日 国税函[1999]465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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