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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甘地税三[1998]2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甘肃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8年4月1日财税字[199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为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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