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发[1998]8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3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所规定使用的"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区地税局统一负责印制,请于6月10日前将本地、市需用量(分甲、乙两种)报区地税局税务一处。
二、各地、币地税局要注意收集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及意见,并及时上报,以便于制定我区资源税代扣代缴的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