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地税二字[2000]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属企业技改项目投资抵免所得税的,直接报省地税局审核。
二、其余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核。
三、县级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二十天内提出意见上报地、州、市地税机关;地、州、市地税机关要在十五天内提出意见上报省地税局审核。
四、有关申请表、审核表等由省地税局印制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