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冀国税二发[1997]6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总理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征管范围仍按(94)财预字第9号文件、(92)财预字第102号文件和财预字[1996]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