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吉国税发[1999]19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吉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固定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是指税法的固定资产标准,即:单项固定资产修缮支出数按2000元掌握。不属于固定资产的修缮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
二、《通知》中涉及需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或审核事项,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办理。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
四、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