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地税发[1999]14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对代收费工作的认识,积极承担代收费工作,凡是各级政府要求地税部门代收的合法费用,各级地税部门必须承担,不得推辞。
二、加强对代收费工作的领导,充实征收力量,在抓好税收工作的同时做好代收费工作。
三、严格规范代收费行为,地税部门只能代理政府收取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允许收取的合法收费,坚决抵制非法收费。
四、对于代收费所必须的业务经费,要通过正常渠道从各级政府取得,不得挤占、挪用代收费和额外收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