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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16〕3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3 【实施日期】 车船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投资者取得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三、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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