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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楚雄州地方电力部门收取的“贴费”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云地税发[1997]38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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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楚雄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电力部门收取的“贴费”是否作为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请示》(楚地税二字[1997]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文件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楚雄州地方电力部门收取的“贴费”,在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没有专项明确规定之前,应视为:“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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