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地税发[2000]10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接部分区县(市)局反映,对增值税享受“先征后退(返)”优惠政策的企业,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是否也享受“先征后退(返)”的政策。经研究,决定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的征退(返)明确如下:
对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增值税“先征后退(返)”优惠政策的企业,凡增值税由国税部门先征后退的,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也应退还;凡增值税由国税部门先征收,由财政部门返还的,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应征收入库,不得退还。请名单位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