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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福建林同木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称争议问题的答复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福建林同木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称争议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128号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福建林同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称争议问题的请示》(闽工商外企字[1998]第332)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北京林同炎咨询有限公司与福建林同木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属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其名称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问题。

二、根据你局文件所附北京林同炎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不能证明福建林同木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林同炎咨询有限公司的名称已造成公众误认。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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