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财预字[1997]5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3号)《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十三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十三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