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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财工字[1999]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12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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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州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湘政办发[1999]5 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经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湖南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做好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湘发[1998]1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湘政办发[1999]5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资金的专项存储

    第一条  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是省政府设置的财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在省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专项帐户,实行专项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分次将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拨入在省信托投资公司开设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专户";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纳入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的资金,也应按规定的数额和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拨入"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专户",作为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省信托投资公司应确定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受托管理资金。

    二、资金的拨付

    第三条  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拨付根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和资金扶持形式,由项目承担单位将《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报送给省财政厅后,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入拨付:

    1、采取委托贷款扶持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应填报"委托借款申请书", 由省财政厅审核后, 开具"委托贷款通知书"送交省信托投资公司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并办理委托贷款手续。省信托投资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收取资金使用费。对逾期贷款,每天按贷款余额的万分之四收取资金使用费。

    2、采取委托担保扶持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信托投资公司填报"委托担保申请报告",并提供企业资信证明、与金融部门签定的"贷款合同书"或金融部门出具的"贷款意向书"、抵押物权证明、反担保单位有关资料,省信托投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贷款担保的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省信托投资公司与申请担保单位签订《委托担保签证协议》后办理有关担保手续。年担保费率按被担保金额的1.5%收取,并于签订《委托担保签证协议》时由申请担保单位一次性付清担保费。对经审查不符合委托贷款担保条件的单位,省信托投资公司应及时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书面报告,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是否进行担保。

    3、注入资本金扶持方式。由项目单位向省财政厅提供有关注册登记的文件、公司发起人筹资协议文件,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资金使用计划,在公司发起人筹资协议规定的时间内,由省财政厅开具"委托拨款通知书",送省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拨款手续。资本金注入项目,由省信托投资公司代理行使股东权益。

    4、采取贴息或垫息方式扶持。在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财政厅提供与银行签订的《银行贷款合同》和有关贷款资金到位的凭据,由省财政厅审核银行贷款资金到位情况后,对贴息项目,由省财政厅开具"委托拨款通知书",送省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拨款手续;对垫息项目,由省财政厅开具"垫息贷款委托通知书",送省信托投资公司与项目承担单位办理所垫利息资金的贷款手续。

    5、采取拨款扶持方式。在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由省财政厅开具"委托拨款通知书",送省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条  省信托投资公司在接到省财政厅开出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委托拨款通知书"、"垫息贷款委托通知书"后,应及时办理有关贷、拨手续,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三、资金的回收与管理

    第五条  接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建立预算和决算制度。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信托投资公司有权对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责令其全额交回已下拨或已借入的资金,并取消今后享受省高新技术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的资格,对因项目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还应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省信托投资公司对借出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应做好委托贷款本息、委托投资收益的回收工作,并根据委托贷款合同按季计发"贷款使用费通知单",贷款到期应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并积极组织力量将资金按时收回。

    第八条  对不按期归还贷款的项目单位,取消今后享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资格,对享受《湖南省关于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中所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单位,省财政厅可直接从应返还给项目单位的有关税款中抵扣应归还的贷款;对有财政拨款的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可直接进行扣款还贷。

    第九条  为保证委托贷款资金的回收,实行代偿制。如项目承担单位委托贷款逾期一年以上,拒不偿还的,省财政厅可从推荐管理单位(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科委、省农办)的财政拨款或部门归口分管的专项资金中予以扣款,代为偿还。

    第十条  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存款,省信 托投资公司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年度终了,直接计入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本金。对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有偿使用收取的使用费、委托担保费、股权投资收益经省财政厅审核,省信托投资公司可按实收数的20%提取有关费用, 其余80%,年度终了直接计入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本金。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季度以书面形式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信托投资公司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终了,应在下年度的元月20日以前,上报项目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完成后,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省财政厅、省信托投资公司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决算进行认真的审查和验收。省信托投资公司在每年元月底以前要将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贷款本息、投资收益、回收情况、贷款及投资担保项目的效益情况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

    四、其他

    第十二条  本细则附"委托拨款通知书"、"委托贷款通知书"、"垫息贷款委托通知书"、"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委托贷款合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贷款担保合同"样式(略)。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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