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国税函[1999]22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云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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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保山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西昌电子有限公司等六户企业在保山市销售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保国税政字[1999]54号)收悉。据你局提供的相关资料反映,四川西昌电子有限公司等六户企业设在保山市的办事处(仓库)均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而四川西昌电子有限公司、广东惠州市电子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南京熊猫电子有限公司滇西经营部、昆明TCL销售公司大理经营部等四家企业在保山市的办事处存在收取销售款的行为,为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718)号的规定精神,现批复如下:对四川西昌电子有限公司等六户企业在保山市的办事处(仓库),凡在当地有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行为之一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规定在当地征收增值税;没有在当地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行为的,不应在当地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