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国税函[1997]14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12日国税发[199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其他债券的利息应当纳税。因此,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应照章 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