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税一[1994]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确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