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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发[1998]6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皖国税发[1997]65号、156号文件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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