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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坚决取缔私设电台并查处有关人员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无管[199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公安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

    近来,沿海有些县市非法私设电台现象严重,有的乡镇私设电台达数百部,其发射功率较大,能直接与周边国家或地区联络;一些不法分子频繁利用电台从事走私、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类似情况在其他地区也存在。这不仅扰乱了空中电波秩序,而且危害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根据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要立即采取措施,取缔私设电台,查处有关人员的指示精神,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组织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私设电台,查处有关人员。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公安机关等部门要紧密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私设电台,一经发现应立即取缔和查处,决不能姑息迁就。在无委执行《条例》取缔私设电台,查处有关人员的过程中,对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公安厅(局)要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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