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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浙地税[1996]第2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土地增值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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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台地税政[1996]35号请示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在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凡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住宅暂确定为普通标准住宅:

    1.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

    2.剔除地价的构造成本在850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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