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发[1994]24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税务机构分设以来,各地反映,对集体金融企业征收所得税和财务管理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
集体金融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和管理。为有利于统一政策,强化税基管理,其财务管理工作也应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
望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