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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阳澄湖生态保护区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政复〔2013〕10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行政法规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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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设立阳澄湖生态保护区的请示》(苏府呈〔2013105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阳澄湖生态保护区,有关机构设置、运行管理等事项按规定办理。

二、阳澄湖生态保护区范围包括阳澄湖水源水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其上游控制区,东至张家港河、南至苏州护城河、西至望虞河、北至望虞河与张家港河交汇处,总面积约为675平方公里。

三、你市要按照“率先、带头、先行”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编制区域发展规划,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切实控制开发强度,努力打造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样板区、产业转型升级的高端区、生态制度创新的先导区、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区,为建设美丽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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