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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套印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的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地税发[1994]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式样通知》(区地税局以桂地税[1994]28号文转发)的精神,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现就属于地税局管理范围的套印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的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严格依照执行。

    一、我区从1994年12月1日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后,套印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可立即启用。我区现有属于地税局管理范围的套印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到1995年6月30日止,逾期一律作废。在1995年6月30日止之前,可同时使用"新版发票"和"旧版发票".从1995年7月1日起,全区全部使用"新版发票".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今年第三季度;要对逾期作废的"旧版发票"进行认真清理收缴,造册登记,集中封存,统销毁,不得留存,严禁继续使用。

    三、各地、市地税局要将"旧版发票"的缴销情况和"新版发票"的启用情况及时报告区地税局征管处。

    四、各地应将"旧版发票"使用期限及"新版发票"启用时间公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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