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大国税发[1999]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所得税查账鉴证工作自1996年试行以来,对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维护所得税税基的完整,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1998年度起,进一步扩大所得税查账鉴证工作的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市就地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特大型企业除外)均属所得税查账鉴证范围。
二、为保证查账鉴证工作质量,对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查账鉴证工作,市国税局委托大连连信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并出具鉴证报告。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提供纳入查账鉴证范围的企业名单,做好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工作,并于1月末以前免予进行查账鉴证的特大型企业名单报市局所得税处。
四、大连连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查账鉴证的工作要加强领导,保证鉴证质量,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如出现差错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对查账鉴证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应定期向市局及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
五、凡纳入查账鉴证范围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各种资料,并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的同时,报送所得税查账鉴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