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政办发〔2009〕12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5 | 【实施日期】 | 行政法规 |
【法规层次】 | 118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南京市人民政府申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组织评审,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高淳县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现予公布。
做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对于继承发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城市建设和旅游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高淳县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依法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切实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