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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年度决算报中增加资本属性统计指标的通知

【时 效 性】 保监统信〔2008〕157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2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保监统信〔20081570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全面掌握保险业资本属性情况,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我会决定在年度决算报中增加资本属性统计指标。

请各保险公司(含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自2008年年度决算报起,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新增指标统计信息。统计指标的口径、具体属性、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详见附件。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充分重视新增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本公司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同时,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批准,不得迟报统计信息。

联系人:詹景瑞

电话:010-66286589

传真:010-66288110

邮箱:tjzdc@circ.gov.cn

附件:1、新增资本属性统计指标;2、新增资本属性统计指标校验关系;3、新增资本属性统计指标口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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