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国税流[1995]5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九月份内安排一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扣代缴消费税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受托加工单位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接受的应征消费税产品的受托加工业务有无以各种理由漏扣或少扣消费税。对漏扣或少扣的税款一经查实,要及时补征入库。
各单位在十月十日之前,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包括处理意见,建议及税款查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局税政一处。
特此通知。
附:国家税务总局(1995)122号文(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