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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店业企业出租房屋征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琼地税发[1999]3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海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租赁业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旅店业企业出租房屋属于租赁业,为公平税负,强化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现就旅店企业出租房屋征税问题通知如下:各类旅店业企业、凡将原有房屋、客房等出租(包括重新改造、装修后出租)给承租人作为经营使用或办公使用的、均属于旅店业企业出租房屋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及相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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