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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办理退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陕国税函[1998]7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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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02号),现就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总店(总公司或总部)收购自营出口的货物,同意比照有关外贸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事宜,但对其收购的超出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的系统外出口货物,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不得办理退税。对上述商业连锁企业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二、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对具有出口退税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代理其他商业企业出口的货物,暂不办理退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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