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核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
新国税所字[1996]55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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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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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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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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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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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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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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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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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1 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6]666号称: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向所属新疆中化建进出口公司1996年度分摊总机构管理费10万元,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请依照执行。